服务项目: 法律法规、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刑事辩护、仲裁诉讼、房产律师、民事纠纷、医疗事故、知识产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联系我们

张纯杰律师网

联系方式:13712266088 

邮箱:13712266088@163.com

总部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7楼一号

座机:0769-22667611

分部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东路51号二楼205室

电话:0769-81888886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服务范围>>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发布时间:2019-06-29 22:31: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2019-06-29 19:29:46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6月29日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网 丨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丨东莞政法网 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广东法院网 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丨最高人民法院 丨东莞大朗律师网 丨东莞企石律师 丨东莞虎门律师 丨东莞刑事律师 丨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丨
版权所有:张纯杰律师网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157465号
手机:13712266088 联系人:张纯杰律师
地址: 东莞东城旗峰路300号万科中心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