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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碰瓷”违反诚实信用而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05 21:36:59  浏览次数:


劳动者“碰瓷”违反诚实信用而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报                         2020-07-02                        

 

  ——广东宝安法院判决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通过“碰瓷”的方式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入职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2018年7月13日,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与实际相差太大,并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因此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某离职时,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工资546元。2019年3月21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7月13日工资差额1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看,其在入职之前和入职期间就已经在为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积极收集证据,比如王某某在入职前两天即2018年7月9日与深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通话中明确“我明天过来上班”,并进行电话录音,还在2018年7月11日以深圳某科技公司为收件地址收取快递,并将快递面单作为证据提交,还提交了印有深圳某科技公司名称的笔记本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更为惊奇的是,王某某特意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拍摄带有公司标识的办公用品,并将自己拍摄入镜,然后将相关视频作为证据提交。

       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从证据的角度若深圳某科技公司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王某某的证据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力并不十分足够,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未否认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了相对客观的陈述。

       根据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法院查询到王某某自2014年起在宝安区法院先后涉及20多宗劳动争议案件,仅2017年一年间就起诉了十余家不同的公司,并且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诉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几乎同时又起诉了另外一家公司,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多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

       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采信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陈述,依照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认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在试用期内以王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案件为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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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现实中,“歪嘴和尚念歪经”,一些不良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这种现象被称为“劳动碰瓷”。

      “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这显然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

       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评价判断的功能,还有教育指引的功能。

       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有效遏制“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案号:一审:(2019)粤0306民初8995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柳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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