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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指定辩护案

发布时间:2021-11-23 10:35:30  浏览次数:


郑某指定辩护案

本案关注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指定辩护主要是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请律师辩护

郑某指定辩护案

        侦查终结后,于20X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8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

      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王律师出庭为郑某进行了辩护。

        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理论争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结合本案,如何领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理分析】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指定辩护主要是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在遇有法定事项时适用的,这里所讲的指定辩护中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具体包括两种法定事项: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一种任意指定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这是一种强制指定辩护。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以及第34条均有相关的规定。有权获得辩护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所谓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他们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都同辩护权密切相关。辩护权如果得不到保障,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可能得到保障。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协助行使。    

        其次,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主要由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审查起诉开始至案件审理完毕这一期间,除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一审、二审阶段人民法院遇有法定事项进行指定辩护人行使,从而保证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是在法律上确认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并在诉讼中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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