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法律法规、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刑事辩护、仲裁诉讼、房产律师、民事纠纷、医疗事故、知识产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联系我们

张纯杰律师网

联系方式:13712266088 

邮箱:13712266088@163.com

总部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7楼一号

座机:0769-22667611

分部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东路51号二楼205室

电话:0769-81888886



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新闻中心

婴儿被15岁少年举高玩耍 脑子惨遭风扇砸坏

发布时间:2019-07-13 17:02:54  浏览次数:

婴儿被15岁少年举高玩耍 脑子惨遭风扇砸坏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蒋航)8个月大婴儿被15岁少年举起时不小心撞上屋顶的吊扇,导致婴儿受伤死亡。婴儿父母把该少年及其亲属告上法庭,要求为婴儿的死亡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据东莞中院查明,2018年6月18日,原告黄某丹带着大女儿黄某敏(事发时为11岁)、二儿子凌某宝(事发时5岁)以及小儿子凌某强(事发时8个月)到东莞市虎门镇其舅舅的荔枝园帮忙摘荔枝。后来凌某强睡着,黄某丹担心凌某强中暑,要求黄某敏将凌某强放至果园的房子内休息,并嘱咐其如果凌某强醒来就抱过来找黄某丹。后黄某敏将凌某强放在风扇下的木床上睡觉。

  被告文某富当时也在房间内玩耍。11时左右,凌某强醒来哭闹,文某富与凌某强玩耍,将其举起时凌某强的头部因碰到房屋顶部旋转的电风扇受伤。后凌某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事发当时房屋内并无成年人在场。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侵权责任的划分比例是否适当。

  二审庭审过程中,经过对案件经过、文某富事发时的认知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的详细询问,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文某富事发时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常识。文某富事发时应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和安全意识,故东莞中院认为尽管黄某丹、凌某伍作为凌某强的父母,对其监护不周尚有失误,但文某富的行为是导致凌某强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富对凌某强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

  故东莞中院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及双方的过错,认为应由文某富承担70%的责任更为合理,遂判决由文某亿(文某富父亲)向凌某伍、黄某丹支付277881.45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不要让孩子遭遇“意外”

  法官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孩子的基础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学习。要让孩子明白,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会伤害别人造成严重后果。父母也要教授孩子基本的生活常识,让孩子具备一些基本的危险辨别及避免意识,让孩子在与同伴或者更小的孩子玩耍追逐的时候,把握适当的分寸尺度,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该案中,凌某强只是8个月大的婴儿,其母亲对其监护不周也是惨剧发生的原因之一。每当孩子出事,绝大多数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责中,很少能够反省检讨自己是否切实履行了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监护责任。其实,绝大多数的悲剧完全可以从监护人那里减少甚至杜绝,只要监护人稍加注意,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网 丨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丨东莞政法网 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广东法院网 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丨最高人民法院 丨东莞大朗律师网 丨东莞企石律师 丨东莞虎门律师 丨东莞刑事律师 丨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丨
版权所有:张纯杰律师网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157465号
手机:13712266088 联系人:张纯杰律师
地址: 东莞东城旗峰路300号万科中心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