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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套路贷”涉黑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22 12:31:53  浏览次数:

广东高院发布“套路贷”涉黑恶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9-05-21 12:56:43

  • 浏览次数:112

一、谭霖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将专业法律知识融入暴力讨债,妨害司法公正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5年,谭霖等人依托担保公司,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公司或其他财产。

2008年9月,被害人刘某向谭霖公司借贷250万元,月息4.5%,期限2个月,谭霖公司扣除首月利息后仅支付刘某人民币239万元。后该公司故意扣留刘某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而后,该组织多次实施恐吓、跟踪、喷红漆、打砸店铺等行为,刘某被迫签下空白合同。谭霖遂以刘某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月,在开完庭后,谭霖指挥组织成员将走出法院门口的刘某强行掳上车至郊外进行威胁、殴打,并再次迫使其签下空白合同。该组织及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帮助伪造证据、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谭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套路贷”涉黑组织借助民事诉讼、软暴力等非传统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新型黑恶犯罪,犯罪分子将专业法律知识融入暴力讨债,隐蔽性极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审查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二、钟浩波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恶意叠加债务胁迫还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起,钟浩波等人陆续成立多家投资公司,以高利放贷为依托,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使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并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逐渐组成了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在读高中生刘某因创业需要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益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钟浩波为首的涉黑组织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较少、经济能力较差而急需创业资金、进行高消费的情况,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并恶意叠加债务,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人民法院坚持从重惩处“套路贷”犯罪,尤其是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强化“打财断血”,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三、高峰等7人诈骗案

诱骗名下有房产者贷款,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凭证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其先后纠集多人招揽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通过派出“业务员”考察借款人房产、办理房产公证,并在“考察”通过后假扮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该团伙通过交替转帐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后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并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交给同伙成员。之后该团伙又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假扮“出资人”的团伙成员以借款人隐瞒负债情况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从而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该团伙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套路贷”犯罪团伙针对名下有房产的客户,诱骗其贷款,并制造出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合法财产为实,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依法从重惩处,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有效净化金融环境。


四、罗会涛等3人敲诈勒索案

无质押车辆贷款为诱饵,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拖车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罗会涛公司进行汽车贷款4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人民币4千余元。罗会涛要求与黄某签订空白合同,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置,扣留车辆备用钥匙,并收取贷款手续费及首月本息。2017年12月,黄某将车开回老家江西,次日罗会涛等人在未通知黄某的情况下,根据GPS定位信息,将黄某车辆开回深圳。2018年1月,黄某某来到罗会涛公司协商,罗会涛以其违约要求终止合同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高额违约赔偿金,否则变卖车辆。黄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8万5千元方。罗会涛等人先后通过上述强行扣车行为,扣留多人车辆,并强行勒索财物达逾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会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团伙通过通过无质押车辆贷款为诱饵吸引车主向其贷款,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拖车,以达到威胁他人钱财,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套路贷”违法犯罪屡屡得手反映部分受害群众防骗及维权意识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金融借贷政策知识。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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